院政〔2025〕129号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学校建设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忻州师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从事学校建设工程(含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监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工程监理是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关 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 活动。
第四条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学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形式与其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第五条 基建部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督和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审核监理单位提交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名单、执业资格证书及专业、工作业绩等书面文件;
(二)负责审查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划》和《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
(三)项目开工前,负责组织召开第一次工程(监理)例会,根据合同向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授权组织召开之后的工程(监理)例会;
(四)负责监督管理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的履职情况,参加工程(监理)例会,审阅相关监理资料,协调处理监理单位报送的各类问题;
(五)负责审核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申请、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组织其参加工程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六)负责督促监理单位履行保修期监理职责,处理学校反馈的质量问题,监督其按期完成整改验证工作。
第六条 监理单位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合同约定,履行监理相关服务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规定配备项目监理人员,监理人员需在项目开工前 3 个工作日到位,总监理工程师每月驻场时间不得少于 22 天,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少于 25 天。施工期间不得擅自更换监理人员,确需更换的需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获批后方可更换;
(二)严格按照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安排相关工作,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和《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
(三)项目开工前,审核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开工报告等文件,参加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四)定期组织召开工程(监理)例会,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各种协调会议、工程专题会议,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关系,解决监理工作范围内工程专项问题;
(五)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按施工进度记录《监理日志》,按期编制《监理周报》、《监理月报》(需包含“本月工程进度对比分析、质量问题统计及整改情况、安全隐患排查结果、下月监理重点计划” 等核心内容)及阶段性工期分析报告,项目竣工后提交完整监理报告;
(六)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人力、材料、设备的使用及运行情况,核查人员配备情况、进场材料、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按规范要求进行现场质量认定,见证取样,平行检验;
(七)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和施工图纸,采用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手段,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工序、加工工艺和施工质量情况;
(八)审核相关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签证需求,对工程变更签证产生的原因进行可行性分析、技术论证及经济测算,协助学校完成工程变更签证全部手续。监理单位需对变更签证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严禁与施工单位串通虚报变更内容,若发现虚假签证,除追究违约责任外,需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九)负责组织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验收工作。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申请及验收材料,对工程进行全面质量检查,配合学校组织工程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审核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申请和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工程形象进度,复核工程量和支付金额,确认工程竣工图,协助学校完成工程竣工结算。
第七条 对工程质量实行全过程管理,审核施工单位施工质量控制措施,加强施工现场质量管控,整理完善相关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形成处理意见,并监督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第八条 严格现场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审核施工单位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监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协调解决施工中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突发安全事故时,及时上报学校及主管单位,配合事故调查及处理,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做好验证工作。
第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理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档案资料,监督其报送至学校档案馆和忻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并及时整理、汇总监理文件,形成监理档案,交学校档案馆归档。
第十条 工程保修期内,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履行保修期内定期回访义务,发生质量问题时,及时督促其限期维修,并完成整改验证工作。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追究违约责任等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单位在学校从事监理的资格。
(一)监理单位选派的总监、总监代表及专业监理工程师未保证工作时间,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二)监理人员未按合同约定的监理业务范围履行监理职责,审查、检测、该记录的未记录,该旁站的未旁站等;
(三)监理人员无理刁难施工单位;
(四)监理人员收受施工单位的礼品、礼金;
(五)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串通一气,弄虚作假,损害学校利益;
(六)由于监理人员失职,造成质量、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依照国家、行业现行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建部负责解释。
校对:刘凯 范宇宏 刘效云
编审:刘凯 二审:范宇宏 三审:刘效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