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师范学院建设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
院政〔2026〕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投资控制,规范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忻州师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建设工程(含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及签证的管理。
第三条 工程变更是指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由相关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求和施工实际提出,对合同范围内工程内容、数量、材料设备、施工顺序、工艺要求等的改变。
第四条 工程签证是指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由相关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求和其他不可预见因素提出,对合同价款之外的工程量、费用、工期等责任事件所作的书面确认文件。
第五条 工程变更及签证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审批后方能实施,不得口头发出变更指令或以个人名义进行工程变更及签证(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条 建设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及签证应坚持有利于工程项目在功能、质量、投资、进度方面实现优化,坚持遵循实事求是,维护学校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基建部为学校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因特殊原因,学校另行设立或指定其它部门负责基本建设任务的,则该部门为项目管理部门。
第八条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工程变更及签证技术方案论证;
(二)负责工程变更及签证造价估算的初审;
(三)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实施。
第九条 学校审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工程变更及签证的技术方案论证;
(二)负责基建工程变更及签证造价估算的复审工作。
第三章 工程变更及签证审批
第十条 工程变更及签证应当以建设方案、投资计划、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工程合同、补充协议等相关文件为依据,不能改变已批复的规划及设计方案,不得违反有关设计规范和施工规范,不应对建设工程正常施工进度产生重大影响。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及签证需求可由项目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使用单位以及监理、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以书面形式提出,项目管理部门会同设计、监理、造价、施工等单位对变更签证需求进行方案比选、可行性分析或技术论证,明确变更及签证内容,由第三方造价机构出具经费预算,落实资金来源后,完成初步审核会签,项目管理部门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按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二条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所涉变更由学校以函件形式告知EPC项目部进行变更即可。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不予办理工程变更及签证:
1.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监理指令实施造成工格质量不合格而返工或延期的;
2.因施工方法不正确、工序不合理或保障措施不到位导致工程返工或延期的;
3.对设计图纸理解不够,或对地质、地形、气候条件不熟悉,考虑不周全导致施工方案改变、措施增加、工程返工或延期的;
4.施工单位投标时利用工程量清单进行不平衡报价,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变更施工方案的;
5.工程合同和设计图纸虽未明确,但根据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施工工艺要求必须实施的辅助工作内容;
6.合同计价中已按系数计算的其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内容;
7.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承诺自行承担的、投标时预见的风险或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得作为变更及签证的工程内容;
8.对能够遇见的特殊事件未采取措施,或不可预见的特殊事件发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或采取措施不力;
9.未经批准,擅自在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要求以外实施的工程量;
10.其他不予办理工程变更及签证的情形。
第十四条 根据工程变更及签证所需费用金额,执行分段审批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1.工程变更及签证单项预算金额1 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管理部门相关科室签批;
2.工程变更及签证单项预算金额1万-5万元(不含)的,项目管理部门相关科室会签,部门负责人签批;
3.工程变更及签证单项预算金额5万-20 万元(不含)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审签,分管校领导签批;
4.工程变更及签证单项预算金额20万-50万元(不含),分管校领导审签,院长签批;
5.工程变更及签证单项预算金额50 万-100万元(不含)的,院长审签,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
6.工程变更及签证单项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批;
7.工程变更及签证预算金额累计超过工程预备费总额后发生的变更及签证,不论单项预算金额多少,一律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四章 工程变更及签证实施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单和签证单均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签发。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单须由学校、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四方签字,施工单位方可组织实施;工程签证单须由学校、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签字。
第十七条 对于突发、来不及办理书面手续的工程变更及签证,可参考第十四条规定审批权限,以应急方式(口头、电话、短信、微信、QQ、电子邮件等方式)请示获得许可,可现场先行组织施工。以应急方式许可的工程变更签证,必须在变更签证施工开始后7日内完成审批流程和工程变更签证单签署流程。
第十八条 工程变更及签证单一式12份,按专业分类、编号,项目管理部门留存4份、施工单位留存6份、监理单位留存1份,并及时报审计部门备案1份。
项目管理部门的工程变更及签证审批表和工程变更签证单,由项目管理部门留存,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装订成册作为工程资料,交学校档案馆归档,报忻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备案。
第十九条 由于施工单位施工不当或者施工错误、设计单位设计错误或设计缺陷、监理单位违规或监理人员失职等,所造成的工程变更及签证,对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有权要求责任单位给予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依照国家、行业现行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修缮工程变更及签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建部负责解释。
校对:刘凯 范宇宏 刘效云
编审:刘凯 二审:范宇宏 三审:刘效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