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基本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工作,保障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和进度,根据国家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从事学校建设工程(含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施工活动的施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基建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施工前期阶段
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按照合同约定组建工程项目部,合理配备管理和技术人员,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条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全面负责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各种规章制度、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项目经理考勤由学校负责,每月驻场时间不得少于 25 天,工作时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无故离岗3次以上,学校可要求更换项目经理。
第七条 施工单位须结合施工可行性、经济性及设计规范性,对施工图纸进行系统性内部审查,核对工程数据及信息,提出存在的问题并形成书面报告,在技术交底前提交学校。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做好图纸会审记录,形成图纸会审纪要交监理单位审核,报设计单位、学校确认后,将其作为与设计文件同时使用的技术文件。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核,并提出相应补充意见,报学校审批确认后,方可实施。编制原则如下:
(一)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应满足工程的技术要求和现场条件,确保技术措施合理、施工方法先进、切实可行;
(二)施工计划安排明晰,充分考虑各类突发情况,针对施工中的难点、重点和具有特殊要求的部分,合理安排人力、物力,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
第十条 施工单位负责协助学校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获得施工许可后,由学校通知监理单位下达开工令,施工单位方可全面进场施工。
第三章 施工实施阶段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协助学校做好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工作,按照学校批准的施工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工地对外的展牌上要按规范标明工程名称、建筑面积、施工单位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必须参加监理单位组织召开的工程(监理)例会,汇报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下一阶段进度目标,落实措施以及需要学校或监理单位解决的事项。
第十三条 基础、土石方及隐蔽工程的工程量签证单,必须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会同学校现场代表及审计人员共同到现场验槽、测量、复核,并在签证单上签字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监理单位报送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经监理单位确认并报学校审计部审核后,方可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十五条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施工单位(施工总承包方)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负总责,对分包单位的施工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严禁“以包代管”,不得因分包而免除或削弱施工单位应尽的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责任人及岗位职责,建立质量责任追溯制度。
第十七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相关工序施工,配合监理单位查明原因和责任,制定整改方案,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责任方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保障施工现场良好的施工环境和施工秩序。主要事项如下:
(一)施工现场设置全封闭围挡,严禁施工人员进入校园,脚手架搭设必须牢固并设置相应的围护设施,要采取降低噪音措施,最大程度减少对学校教学生活的影响;
(二)施工现场要设置施工标牌、安全标注和警示牌,施工单位负责标牌的制作和保护工作;
(三)施工现场要保障道路畅通,排水导流良好,随时清理建筑垃圾,保持场容场貌整洁,生活区干净卫生;
(四)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规范要求,严禁任意私拉乱接;
(五)现场建筑材料使用后应及时回收、修整、堆放整齐。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职安全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主要事项如下:
(一)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二)做好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防护设施。非施工人员不准擅自进入施工现场,坚决不允许学生无组织进入施工现场;
(三)发生安全事故,及时上报学校及主管单位,并按照“三不放过 ”原则(不查清事故原因不放过;不查出事故责任人不放过;不使有关人受到教育不放过)进行处理。
第四章 竣工验收保修阶段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完成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内容后,出具竣工图,编制竣工结算报告书,并向学校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配合学校相关部门进行预验收,完成整改后邀请地方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彻底清理施工现场,将周边恢复至施工前场地状态。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按规范要求及时整理、汇总所有工程资料,形成工程档案,交学校档案馆归档,报忻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备案。
第二十四条 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应进行定期回访。发生质量问题时,施工单位依合同履行保修义务,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维修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依照国家、行业现行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建部负责解释。
校对:刘凯 范宇宏 刘效云
编审:刘凯 二审:范宇宏 三审:刘效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