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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师范学院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管理办法

时间:2026-09-29 10:33:41  作者:

 忻州师范学院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管理办法

院政〔2026〕7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工作,保障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合理、高效使用,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忻州师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建设工程(含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工作。

第二章 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备齐完整的监理资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提交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学校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四条 基建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如下:

(一)提交竣工报告。建设工程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同意后提交基建部。

(二)进行预验收。基建部收到竣工报告后,会同学校资产、财务、审计、后勤等管理部门,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单位以及学校使用单位进行预验收。

(三)组织竣工验收。预验收全部问题整改完成并留存整改闭环资料后,由基建部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并邀请地方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审阅参建五方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四)参建五方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签字盖章。

第五条 建设工程专项验收包括规划、消防、人防、节能、档案、电梯等,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具体要求如下:

(一)建设工程项目具备专项验收条件后,学校应及时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验收规范和标准组织验收,专项验收必须在工程移交接收前完成。

(二)专项验收完成后,学校应将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作为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及时归档。对于验收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学校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完成整改。

第六条 基建部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要求整理竣工相关资料,竣工图纸和技术资料要达到忻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存档要求。

第三章 工程移交

第七条 建设工程移交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须在竣工验收及专项验收均合格后,方可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基建部负责组织工程移交工作,协调施工单位,向资产管理部进行实物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资产管理部负责向学校相关部门或学院办理后续资产调拨或使用手续。移交工作通过召开竣工移交会议进行,会议由分管校领导牵头,基建部组织,资产管理部、后勤管理部、武装保卫部、党委办公室、信息网络中心、档案馆及使用单位参会。

第八条 建设工程移交内容: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实体及附属于该建筑实体的配套设施。

(二)与工程项目配套的通用设备和利用项目资金购置的依附于建筑物的专用设备。

(三)工程项目竣工资料,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书、竣工图纸等。

(四)建筑使用说明书。

第九条 建设工程移交程序:

(一)基建部通知资产管理部做好接收准备工作;资产管理部应同时通知使用单位做好接收准备。

(二)建设工程项目移交工作采取现场移交方式。施工单位介绍建设工程基本情况,接收方进行查验、确认,相关单位签署建设工程项目移交登记表(见附件),并由施工单位向接收方移交工程涉及的所有钥匙。对于附属于工程的建筑设备、专用设备等,交付方应统一列出清单(作为移交登记表附件),接收方应进行清点接管。同时,负责完成对专用设备的运行、使用操作交底并签字记录。

(三)建设工程项目的档案资料移交工作在建筑实体及附属配套设施完成现场移交后进行。

(四)对于现场移交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或在接收方派员进驻现场检查后发现的质量问题,均由施工单位负责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落实整改。

第十条 基建部负责将竣工资料按相关规定向忻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并向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办理移交归档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移交后,日常运行、维护、保养由接收方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章 工程保修

第十二条 学校与项目施工单位签署质量保修书,明确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期限、质量保修责任和保修费用等。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按国家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学校与施工单位约定。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按学校与施工单位双方合同约定期限执行,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工程项目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基建部督促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且因施工质量问题引发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低值易耗品、人为损坏及使用不当造成的使用障碍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内的常规维护及保修期满后的维护由使用单位负责落实。

第十五条 在工程保修期内,基建部应积极主动对使用单位进行回访,了解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帮助协调落实施工单位解决。

第十六条 基建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基建部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如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基建部可另行安排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接替维修,并依照合同约定扣减原施工单位的质保金。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基建部会同资产管理部和使用单位完善质保手续,按合同约定清算质量保证金。

第十七条 工程保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发现质量问题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基建部要求维修。

(二)基建部接到维修要求后召集施工单位到现场查看情况,属保修范围的,督促施工单位维修;不属保修范围的,基建部应向学校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说明情况。

(三)基建部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完成维修并及时汇报,

基建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确认后,向学校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反馈维修结果,维修记录资料统一归档留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依照国家、行业现行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建部负责解释。


校对:刘凯  范宇宏  刘效云

编审:刘凯  二审:范宇宏  三审:刘效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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