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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师范学院基建部岗位回避制度

时间:2025-12-01 09:18:56  作者:

忻州师范学院基建部岗位回避制度

忻师基字〔2025〕1号

第一章

为规范基建部岗位回避工作,维护学校基建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令第65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基建部作为学校职能管理部门,其岗位回避制度主要适用于基建部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

第二章 回避种类与情形

基建部岗位回避制度主要包括任职回避和履职回避(或公务回避)两大方面,具体情形如下:

第一条 任职回避

回避亲属关系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如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回避要求

具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工作人员,不得在基建部内担任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负责人科室工作;具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人员双方所在校内部门由一校领导分管,则在基建部工作的一方不得任基建部班子成员或者科室正职岗位上任职。

第二条 履职回避(或公务回避)

回避情形

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如个人利益与基建项目直接相关;

涉及与本人有第一条提及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如亲属参与基建项目竞标;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如个人情感、偏见等因素可能影响决策公正性。

回避事项

基建项目的规划、设计、招标、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基建资金的申请、审批、拨付、使用等财务管理活动;基建部内部的人事任免、考核评价、奖惩处分等人事管理事项;其他涉及基建部工作公正性和透明度的事项

三、回避程序与管理

第三条 回避申请与提出

回避可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也可由基建部负责人或上级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回避要求。

第四条 审核与决定

基建部或上级分管领导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应听取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对需要回避的,作出回避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回避决定应在合理时间内作出,并明确调整岗位或退出相关工作的具体安排。

第五条 执行与调整

需要回避的人员应自回避决定作出之日起,在规定时间一个月内调离相关岗位或退出相关工作;调整岗位严格按照学校人事部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基建部应建立回避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对违反回避规定的行为及时纠正。

四、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

若工作人员隐瞒应回避情形或拒不服从回避决定,导致工作结果不公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

基建部或上级分管领导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时予以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违规行为可能涉及违纪违法的,还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本规定由基建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校对:刘凯  范宇宏  刘效云

 编审:刘凯  二审:范宇宏  三审:刘效云